拆了青石板,人行道改铺彩砖……诸如此类的挖坑改建现象,在当今城市建设中随处可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福建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实施办法的立法特色和亮点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美华表示,为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加强规划协调,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实施办法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同时,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随着福建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建设和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为了追求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违反法定程序随意修改规划,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破坏,而且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引发了社会矛盾。
“因此,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实施办法对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作了具体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处长徐华表示。
据介绍,该办法针对一些城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及时编制或者编制后不报送批准的情况,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及时编制,及时报送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针对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明确了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情形。
针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情况,严格了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依据;(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同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城乡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陈美华指出。
实施办法一方面从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制度着手,对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作了规定,另一方面着眼于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质量和水平,对加强规划编制机构管理、制定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违反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徐华认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是协调公共管理与私人权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取得共识,减少矛盾,有利于增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实施办法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为使规划信息的公开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根据需要公开内容的不同,对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作了具体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
为了强化公众对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参与和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实施办法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的审议权以及审议意见的处理。
同时,实施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权。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